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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和劳动和

社会保障岗位 资格证书的通知

                           鲁教考委〔2004〕16号

各市及胜利石油管理局自考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培养高素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干部队伍,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是新世纪向我们提出的艰巨而紧迫的任务。为了适应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需要,全国考委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教育司、教育培训中心协商决定,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为此下发了考委[2004]4号文件。

  根据该文件精神,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决定:2005年4月起在山东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2005年5月起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考委按全国考委统一制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计划》(见附件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考试计划》(见附件2)、课程考试大纲和开考计划组织考试、评卷、考绩管理、颁发课程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等工作,并对本专业的助学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确定山东轻工业学院为本专业主考学校。主考院校可参与阅卷、实践环节考核、毕业环节考核、毕业证书副署及授予学士学位等工作。

  三、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设立工作机构,与省考办共同负责此项工作的助学、教材供应和考试的集体报名等工作,同时要加强对考生的思想和考风考纪教育,要求考生遵守考试纪律。

  四、本专业报考实行集体报名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课程,报考者(含不参加助学辅导的社会自学应考者)到各市指定报名点报名,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到省考办办理集体报名手续;其他学历课程,报考者(含不参加助学辅导的社会自学应考者)到各市指定报名点报名,由各市报名点到各市考办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的应考者参加该专业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考试合格(包括笔试与实践性环节考核),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及省考委有关具体规定,授予符合条件的考生学士学位。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符合规定和要求,由全国考办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教育司、教育培训中心共同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

  六、根据全国考办安排,专业计划中所含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课程的考试分别于每年的5月和11月举行。其他学历考试课程与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时间一致。

  七、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课程报考费用按全国有关规定执行;本专业学历考试课程报考费用按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鲁价费发[2002]68号文件执行。

  八、本专业何时停考由省考委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情况协商决定。
 
   附件: 1、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计划》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考试计划》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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